关于”电子眼交警”处罚存在问题期待解决的提案
 
关于”电子眼交警”处罚存在问题期待解决的提案
      目前市区的主要干道都相继设立了电子自动摄像、拍照系统等电子监控设施,俗称“电子眼”。但随着电子眼的普遍使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予以足够的关注。
      问题一:电子眼取证存在瑕疵。电子眼的设置、安放采取固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其拍摄的灵活性和全面性受限于仪器的安置。由此拍摄取得的证据,势必受到拍摄距离、角度、光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拍摄的证据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违章”车辆的原貌,重现违章案件现场。另外,电子眼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一般只记录下车辆违法的现象,而未记录该车违法时驾驶员的情况,车主并不一定就是驾驶员。这意味着电子眼对违法驾驶员的原始取证是存在瑕疵的。
      问题二:罚款处罚违背立法本意。按照交通法的规定,驾驶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也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人们自觉提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而电子眼抓拍的罚单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顶格处罚,完全扭曲了立法的本意。同时,对于电子眼所拍摄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处罚,驾驶人员往往不能迅速得知,如此也不能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警示告诫。
      问题三:隐蔽执法可能导致执法异化为“罚款陷阱”。随着城市道路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电子眼投入了使用,但何处设置电子眼以及与电子眼相关的各种提示标志并不完善,特别是新增的电子眼未能及时向社会公示,导致较多隐蔽执法问题。
“电子眼”亟须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是建立电子眼等交通道路技术监控设备准入制度和强制性年审制度,增强电子眼抓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另外,在拍摄车辆的同时拍摄驾驶人,做到全面、客观地反映违法车辆的原貌。
      二是对电子眼采集的违法数据的处理要做到区分情形,按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书面或语音电话、短信警告。为避免套牌车对原车主造成的危害,数据处理一定要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验明正身”后才能作为处罚记录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还应该增加违章告知的途径,如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力争做到“点对点”及时投递到车主。
      三是要及时公开电子眼安装位置及监控区域数据,并做到及时更新,随时提醒驾驶人员自觉严格遵守交通道路法规。
      总之,人们期待的是在科技发展信息采用的同时也要有些人性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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