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深入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工作要求和市政协党组的部署安排,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以“予‘老房子’以新生,给城市以未来—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利用”为主题开展线上、线下调研,充分学习吸纳福建省、上海市、杭州市、广州市、澳门、台湾及国外等地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开拓创新、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形成调研报告为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可借鉴的决策参考。
一、外地市可学习借鉴的先进经验
(一)设立常设机构的先进经验
上海市市区两级政府都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并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杭州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常设性机构大多设在基层,如设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湖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灵隐管理处,承担区域内世界遗产、园林、文物、历史建筑和非遗文化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此外,南京、广州等地也均设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二)吸引社会资本的先进经验
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采用出租方式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
澳门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共享公有和私有文化遗产的权利,可享受税务优惠、税收鼓励、财政支持计划及其他性质的税收优惠权。具体包括保护良好的历史建筑申请豁免市区房屋税;应用于商业活动的历史建筑可豁免营业税;维护费用可减少所得税;历史建筑交易时可豁免印花税。
台湾在2012年形成“文化资产保存法规”,明确了遗产所有人的权利及义务,提出权利义务均衡对等,对于接受政府补助的历史建筑——研究成果、相关资料应送主管机关收藏;应适度向大众开放参观;应按照古迹保护要求履行保存、维护、再利用及管理维护等责任。
此外,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家,通过税收减免、税收抵扣、托管租赁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历史建筑保护事业中。其中意大利通过公益信托、政府资助或历史建筑所有人与私人签订 “认养”“托管” 等协议的方式,有效解决资金、人员、技术等问题;法国税法及其附则建立了对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工程的税收减免制度;西班牙允许企业和个人上缴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财产以抵销欠税。
(三)缓解保护工作与私有产权冲突的先进经验
有些历史文化建筑是私有产权,但各地都出台了限制性的保护政策,防止私人对建筑的破坏性和过度商业性的开发利用,同时通过政策补偿缓解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与私人产权利用冲突的问题。如,《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责任人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禁止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禁止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其他严重影响传统风貌建筑安全和整体风貌的行为。但针对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保护责任人,采用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导致建筑所有人生活受到影响或者权益受损的,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资产入股等方式予以补偿。《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政府对因文化遗产保护导致权利受损或者负担增加的,给予适当补助。保护责任人可依法申请减免相关税费,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申请技术支持,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补助。此外,泉州、上海、青岛、广州等地均设有针对私有产权历史文化建筑修缮与补偿条例。
二、我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一)建立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常设机构。目前,哈尔滨市政府已经组建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专班,但仍未形成常设机构。应以市领导牵头成立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办公室,成员包括资规局、文广旅局、住建局、城发投集团、马迭尔集团、市演艺集团、各个区县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办公室负责全面指挥和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和活化工作,相关部门、市区两级形成高效的协同管理合力。历史文化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日常巡查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展示、宣传、科普等工作,每年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积极探索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模式。一是进一步放宽历史文化建筑租赁年限至20年。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二是从事公益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予免租金使用。非公益类中从事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老字号经营、民间工艺传承、传统制造业展示以及市政府鼓励的其他业态,给予两免三减半的租金政策,进而提高市场主体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的积极性。三是由专班牵头成立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公益组织,面向社会筹集资金。鼓励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或政府超市承包历史文化建筑,由政府补贴40%的修缮费用,企业或个人投入40%的修缮费用,历史文化建筑相关基金或公益组织拨款补贴20%,其中企业与个人维修资金可用以抵消相关税费(建议参考慈善捐赠,可抵年度利润总额12%的税)。(三)通过政策支持缓解保护利用工作面对私人产权的阻力。建议由政府出资对私人产权的历史文化建筑外观和内部环境进行修缮保护。具备公共功能的私产房建筑,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与房主协商,鼓励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买断或者买断部分年限使用权。如房主不同意以上方案,政府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保养、维护、修复、修缮给予资金补助和相关技术指导。所有权人在享受资金补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对于接受政府补助的历史文化建筑研究成果、相关资料应送主管机关收藏;应适度向大众开放参观;应按照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要求履行维护、再利用及管理责任。
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