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言:安全发展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发展大局。而城市安全立法是提升城市安全治理水平的基石,为此,我市需不断完善保障城市安全的相关法律,加强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既要聚焦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安全生产、突发重大疫情救治等大的安全,也要关注加油(气)站、电力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以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小的安全方面,聚焦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一部针对城市安全整体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一是明确城市安全立法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今年全国人代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立法法将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由原来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扩展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这四个方面几乎包含了城市治理的所有领域,城市安全立法也应包含在这四个方面之内。立法机关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意见,从而确保所立法规科学合理,贴合实际。
二是尽快推进制定针对城市安全整体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安全发展立法的充分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进一步理清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管,织牢城市安全发展之网;要紧扣工作实际,强化对策措施,提升安全服务与管理能力,防范化解城市安全风险。这些都要求我们制定一部城市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对我市的城市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预防潜在风险、建立解决机制。
三是借助高校律所等外脑推进城市安全立法工作,为安全立法工作助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院校教授、法律专家等做好前期调研和法条的初拟工作,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加以修改完善。要积极增强立法意识,主动协调其他部门和立法机构,制定立法计划,激发立法的活力。
(市政协委员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 森)
来源: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