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立论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立法先行
发布日期:2019-10-31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长期而艰巨,在这个过程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尤为重要。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现阶段,我国已经制定了整套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我市也应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立法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一、 尽快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我国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地方立法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权限,我市应尽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并出台我市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条例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指导和原则,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细化到地方条例中,并对不符合及不适宜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切实增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治理的法律依据,促进解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态环境修复速度,完成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目标。

  二、 建立健全地方立法体系

  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我市应根据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我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行业排放标准为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结合国家生态环境形势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针对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清洁生产水平、排污情况、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及全行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管理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推动我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体现地区差异性和标准适应性。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南、技术导则,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综合考虑标准实施的时间长短、污染物分担率等因素,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开展这项工作,根据实施评估的结果适时修订标准。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现行标准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三、 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和治理体系

  应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严惩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坚决固守安全底线。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监管治理体系。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让违法者自食恶果。

  来源:市政协城乡建设资源环境委员会

  作者:市政协委员 段蓓蕾

  责编:市政协研究室信息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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