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我市大力推动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11-0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成就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壮大,也催生了民营企业的异军突起和外资企业的蓬勃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实现空前发展后,基于自身体制与机制的桎梏,又陷入了经营效率低下、财务指标恶化的困境,缺乏发展活力与竞争力,甚至还衍生出不少僵尸企业,致使大量国有存量资产闲置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大幅下降。

  为发挥国有资本的放大功能,实现保值增值目标,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各类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随后,中央又出台了相关制度文件,允许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与此同时,国资委也推出了一批改革试点企业。时过3年,国企混改仍处于规划、试点阶段,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有如下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流失。在处理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国有企业)时,被简单认为全面退出,出现了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部分人甚至将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视为一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二是改革的范围尚未界定。国有企业涉及的行业繁多,并且规模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政策层面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和程度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没有形成较为清晰的负面清单。三是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仍存在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现象,行政色彩还很浓重,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关系不能完全理顺,造成股东会的人事权、投资经营权等核心权力并没有实质改变,无法按市场化进行企业管理。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科学制定国企混改政策,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国企混改政策制定要符合我市市情,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多种所有制资本自愿合作。一是突出混改公平性。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让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的政策制定中来,加大对本地的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的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建立混改试点。在国企中选定优良企业作为前期混改试点,吸引民营资本进入,调动民营企业参与积极性。三是灵活混改方式。可单独民企资本进入,可以采取多家企业联合参与的机制,可设立国企混改民营资本基金,也可根据企业经营类别和所属行业优先考虑与混改企业同类型的民企进入,列出混改时间表,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四是建立混改企业职工安置机制。企业混改后职工安置问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问题是重点也是难点,安置费用和管理费用将加重企业负担,在财税方面要给予企业政策补偿,并且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移交给社保中心。五是科学划分混改企业类别。通过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混改、分类制定发展目标。加强混改政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或混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大力完善产权交易机制,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推进国企混改时,完善产权交易机制,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显得至关重要。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定价机制。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引入合法的、参与混改各方认可的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全程参与,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二要打造透明的国有资产转让平台。实现混改公开性、透明性,细化国有资产清单,公开呈现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人员安置等相关内容,并将混改过程、混改后的企业运营情况呈现在平台上,使意向参与混改的民营企业与社会大众能了解国企混改的实际情况,调动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三要实现有效的社会监管。探索建立科学的混改监管体系,做到混改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和有效运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四要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法律团队全程跟踪,一事一议,法律团队最后形成书面的法律文件,确保改制过程中依法办事,有理有据。

  三、有效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和管理模式,促进民企与国企更好融合,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民营资本进入后,要做到股权明晰,同股同权,保障民营资本话语权和经营权,让进入的民营资本得以真正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在人员选用上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管理团队,并适当引入战略投资团队和企业管理诊断团队,制定科学的企业绩效考核指标,确定任期内的企业发展目标,企业高管需持有股份,承担盈亏责任。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制度,优化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民企与国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四、积极探索混改退出机制,消除民营企业参与混改的顾虑

  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改的同时,要建立合理有序的民营资本退出机制,是民营企业有法可依的进退自由,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要民营资本的价值得到公允的评估,保证退出企业的权益。要成立混改退出产权解决调解机构,对产权争议进行调解。可建立产权保护基金,对受到侵害的产权主体予以先行赔付,最大限度的保证民营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消除民营资本参与混改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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