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共有僵尸企业251户,职工11.93万人,处置成本约102.9亿元。其中空壳企业107户。处置僵尸企业成本高、清算难、问题多,破产退出进程慢。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退出的不到10户。但是,从全国看,僵尸企业破产工作正在全面大提速。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新受理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通过破产途径清理国有僵尸企业4977户,是2015年的2.5倍左右。而我市近几年竟无1户。浙江、湖北、广东等省都在对僵尸企业进行重组或破产出清,到2018年底将处置完毕。这些省的基本做法是:成立专门机构,加强政府与法院联动,建立国企破产快速通道。严格按照清偿顺序,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等,其次清偿所欠税款,再次清偿银行贷款等破产债权,加快破产清算退出。他们通过破产途径处置僵尸企业的做法值得借鉴。
1、建立市场化破产退出机制,加强政府与法院联动。一是市、区县(市)政府主动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协调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二是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作用,探索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从事企业风险处置托管重组业务和破产管理人工作。对破产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三是支持有条件的法院设立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条件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探索破产简化审理模式,缩短审理时限,打通企业破产退出的快速通道。
2、突出政府部门联动,形成处置合力。处置僵尸企业涉及国资、发改、工信、财政、国土、人社、税务、金融等多个部门,为避免各自为政、各为其利、各行其是,影响甚至破坏处置工作,必须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一是对涉及面广、矛盾复杂的重点难点企业,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一个企业、一个班子、一套办法、一抓到底。二是有关部门要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三是以企业集团为单位,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四是对已履行破产清算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
3、实施分类推动,确保处置效果。一是对资不抵债,但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债务重组等途径,实现轻装上阵;二是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经营,资产负债率超85%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停产半停产企业,加快重组或破产清算;三是对产品没有市场、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尤其是107户空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依法破产并依据破产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4、解决钱从哪来问题。一是通过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优先解决僵尸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不足部分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统筹使用中央、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二是搭建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三是设立政府破产专项资金弥补部分缺口。四是争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试点,在政府性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化经营、金融机构债权处置权下放等方面争取更大政策空间。
5、解决人往哪去问题。一是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二是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三是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6、落实税收政策。一是兼并重组类企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是债务重组类企业,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转股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三是破产清算类企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僵尸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
7、完善土地管理政策。一是通过退二优二(退出低层次第二产业进入优化升级的高级第二产业)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收缴土地价款。二是通过退二进三 (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兴办服务业的,保留工业用途不变,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三是工业用地用于商服并分割销售的,可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四是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处置退出后经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