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民进哈尔滨市委员会
2001年我市推出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救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效缓解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压力。但随着时间推移,医疗费用和缴费基数逐年上涨,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也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城镇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与保障倒挂问题。城镇居民实施了大病保险后,补偿限额不封顶,而城镇职工大额救助的最高限额25万元,在保障程度上,造成了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大额救助)保障低于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的现象,同时,参保职工医保的每年筹资标准远高于城镇居民,产生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保障待遇倒挂现象。二是大病医保患者逐年增加,个人负担仍然很重。我市大病重病患者,逐年呈上升趋势,虽然在医保政策上已经给予这些患者倾斜照顾,但这一群体仍然面临着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甚至有很大一部分患者因为看不起病而放弃了治疗。三是职工统筹基金结余较高,使用效能较低。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与职工基本医保捆绑缴费,筹资能力稳定,城镇职工筹资标准较高,是按工资的9.5%比例筹资。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超过GDP增长,目前,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余60亿元左右,而每年医疗费上涨幅度又远超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职工用于看病的支出越来越多,现有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效能较低,职工获得高水平的医疗保障有限。
为此,我们建议:
(一)实行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管理。以国家《指导意见》为依据,借鉴厦门、太仓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乡一体化管理的经验,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在做好基本医疗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政策衔接的同时,实行城区与县(市)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标准管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用互补,形成合力,提高保障水平。
(二)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标准。一是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二是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三是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四是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三)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与现行大中小学生“政府主导,商业补充,一站式服务”模式的衔接,为居民大病保险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于单次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进行实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单次费用不足,但年度多次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实行年度末一次性补偿结算。
(四)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办法。按国家《指导意见》规定,经营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及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的要求,制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盈利调控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监控商业保险公司盈余情况,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五)引入保险经纪机制,强化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提高职工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一是为居民大病保险提供方案设计,办理投保手续。二是对大病保险进行成本测算、风险评估、风险转移。三是监控保险公司服务,协助居民办理理赔。四是对大病保险实行报表、分析和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