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加强《展览会》销售产品质量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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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展览会,例如有影响的中俄贸易洽谈会、寒地博览会、年货会、文化产业博览会、餐饮食品博览会、丝绸服装展销会等等,每年十几个展会在我市频频展现,招商引资、扩增市场、不断提升和展示我市的经济形象和实力,各种展会的商品的引进和展会销售,不但繁荣了市场,开阔了眼界,同时也满足我市广大市民的各种购买需求。

  展览会是广大市民比较愿意去的一个购销场所,市民出于对展览会的信任、以及其展品的多样性、展品的质量、展品的集中性、展品的价格等,给与了极大的热情。感觉它是政府批准的,是有管理的,有的甚至是买门票的,卖的东西既便宜又有保障,买了放心。但是在许多展会上,由于展销会里的参展商流动性大,不法商贩利用大家的习惯性思维,趁机贩卖假货,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潜在质量问题,如过期商品、无标识商品、货不对版、假冒伪劣、等方面的购物风险和消费风险。例如:一,虚假宣传。通过“厂家直销”、“大甩卖”、“特产”等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很难鉴定“厂家”、“特产”的身份,商品真假难辨。二,维权无门。展销会以展销为名,不提供购物发票,难以证实消费者与展销会的消费关系,发生纠纷无法举证。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借助展销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品牌服装等已成为展销会的一大特征,特别是伪劣参茸海味和变质干果较多。四,食品销售无卫生安全保证。五,异地维权难。即使产品有正规厂家,但厂家可能在其他地市或省外,消费者可能面临异地维权难的风险。六,谎称降价大甩卖。消费者大多认为展销会是厂家直销的,价格肯定便宜,且认为最后几天,参展商不愿带走产品,价格更便宜,疯狂抢购。谁知,最后几天风险更大,参展商一旦撤走,追讨更难。

  对此呼吁:借举办展销会的名义,商家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部门应该管一管了。根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建议:除消费者展销会要理性消费外,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参展商的审核力度,对展览会上所销售的商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买卖。

  建议:依法治展,展览会的管理部门牵头,由消协、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安监、知识产权、版权、城管等部门联合,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品参展等行为。据调查,展销会引起的商品投诉在近几年较为集中,如果是正在举办期间,在消协、工商等部门的介入下,问题比较好解决;最难的就是展销会撤展以后,投诉往往成了“无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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