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正式实施的第二年,哈尔滨市有6区7县(市)纳入试验区。而农业综合试验区的重要任务是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而这一生产经营主体就是把千家万户土地承包者,转变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社会法人。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扶持和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这个主体的逐渐强大将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主要推动力量,他将以现代农业建设的社会法人身份活跃在农村和农业战线上,其中家庭农场经过认定和注册登记后,将能够获得国家在贷款、保险等金融方面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区别:所谓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与 “农民合作社”在成员构成、法人类型、决策机制三方面有较大区别,与“专业大户”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专业不同。有一点是中央明确的,政策将惠及这些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为此,今年上半年,市政协副主席李志恒带领市政协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农业界委员、专家组成的调研组,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先后赴依兰县、双城区、松北区,就家庭农场采取数据统计、典型解剖和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认为,家庭农场在省农垦及其它省市做为种地专业大户已存在多年,但在我市还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主体将对提高我市农业生产力水平,是把我市建成国家商品粮基地核心区、绿色食品生产样板区、高效生态农业先行区的必然选择,是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引导我市农业走向市场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最大引擎。
一、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涉农政策,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高度重视农村经济深化改革,农业各部门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主体建设中,做了大胆创新和尝试。在科技园区培育了134万户种养殖大户;在基地建设中培育了农民各种专业合作社5796户;在农业产业化中培育了如东方米业、中粮集团、北大荒集团、大众肉联、雨润集团等一大批农业企业。
以家庭农场命名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有238家,其中依兰县有5户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200-500亩,年纯收益在14—18万左右;对青一户规模养鸡场饲养8万只蛋鸡,年收益100余万元,他们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树立了榜样。
今年初,市委、市政府颁发了“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这些措施都为我市培育和发展经营主体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但是,由于家庭农场在我市是一个新生事物,起步晚、发展慢、数量少,调研认为当前我市家庭农场发展有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现阶段哈尔滨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我市也没有出台家庭农场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农场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与其它经营主体间界限不明晰,在家庭农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资金筹措、项目上马等环节上,缺少扶持和倾向性政策。
二是哈尔滨市家庭农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农民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给机械化作业造成不便,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同时受租期限制难保规模等相对稳定。
三是哈尔滨市家庭农场政策扶持体系不完善。家庭农场是新生事物,需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但我市现阶段尚无完善的扶持农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导致服务主体不明晰,服务规模小,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覆盖面小,还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四是哈尔滨市家庭农场农民培训没有及时跟进。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角是农民,对农民的技能培训没有跟上,培训投入严重不足,国家政策宣讲不够,农民对办好家庭农场的好处认识不足,没有对农民健全的培训教育制度。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建议
今年是国务院批准我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正式实施的一年,我市有6区7县(市)纳入试验区。而农业综合试验区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个生产经营主体就是要把千家万户土地承包者,转变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社会法人,家庭农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同时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所以,加快培育和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大市应该抢前抓早、及时跟进,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尽快制定出台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根据农业发展空间及其承载能力,推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
按照中央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只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第一步,建议政府第一要明确界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应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村基本情况,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设立适当的登记注册标准,第二根据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积极开展家庭农场普查,摸清底数,在农业大县、粮食主产区开展家庭农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变更为家庭农场;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帮助其改进变更为家庭农场,使其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第三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顺应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的新形势,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实际及其承载能力,完善家庭农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合理掌握家庭农场发展规模,
(二)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示范性强的家庭农场
我市大多数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投入不足,亟需政策支持。在家庭农场发展先进区域,宁波市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吉林省延边州家庭农场享有贷款政府贴息60%、税收优惠的资金扶持政策。建议政府一是应尽快设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家庭农场,捆绑使用政策性支农资金,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代投的办法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搞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建设。二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一,集中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示范带动明显的家庭农场。三是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推行信用贷款和财政贴息担保贷款,优先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四是加快涉农金融产品创新,解决家庭农场自身协调弱的问题,适度扩大抵押物范围,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提升其自觉身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稳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政府应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主导作用,发展家庭农场,土地集约连片是基础。家庭农场大部分经营土地,需要通过租赁其他农户承包地方式获得。建议政府一是按照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精心制定土地流转区域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方案,粮食作物的面积一般规定在50至150亩以上,蔬菜瓜类的面积规定在30至50亩以上。二是尽快落实土地承包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土地权益,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完善市、县(市)、乡、村四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三是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尽早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禁防口头契约,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原则,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连片集中经营。四是对大规模流入土地主体进行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五是完善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服务机构,出台有利于家庭农场起步创业的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和激励政策。
(四)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培养家庭农场经营者,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随着我市“两大平原”农业试验区的实施,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大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形成,必将促进农业各生产项目的产业规模化,这种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有一个覆盖全程、形式多样、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建议政府一是围绕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实际,制定一套适应市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形成有力家庭农场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随着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急需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农资供应、机耕作业、病虫害防治等信息平台,由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担起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服务职能。三是市场机制是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物流现代化,加快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绿色农产品物流交易,充分发挥网络在农村流通现代化中作用,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保障农用资料供应,同时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同时注重加强培养家庭农场经营者,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是基础,只有夯实这个基础,现代农业发展才能后继有人。为此建议政府一是制定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体制。支持建立以农广校(我市在农科院体制内)等公益性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整合我市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农民田间学校模式推广力度,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校站合作、校社合作”。探索依托我市农科院、农业大学、农业职业院校试点专业培养中、高级职业农民。二是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家庭农场“正规军”。农场主培养教育中,重点应放在家庭农场“法人治理”、“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项目建设”等内容培训上,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强化政府职责。政府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培训,逐步建立农民季节性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