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制定燃煤规划,建立煤炭使用减量化、清洁化的机制
制定燃煤规划,逐年减少用量和使用替代品。建议对哈市用煤量进行测算和规划,保证在科学生产的前提下稳步递减。
鼓励科研转化,推动洁净化。建议政府限制散烧和粗放式的煤炭利用,鼓励煤炭清洁化项目。
对销售洁净煤炭逐年增加的企业实行奖励,政府予以贴息。
二、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准入的管理
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行政审批审查、资格证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完善配套相关措施。
加强经营规模监管审查。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审批职能统一纳入行政审批大厅,提高审批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效率。
年审时要把环保经销行为作为必要条件。在煤炭企业进行工商税务年审时,与企业的环保信用和经销行为结合起来,作为年审通过的必要条件。
建立环保信用档案。按照环境保护部等法规, 建立煤炭经营企业环保信用档案。
三、加强日常监管
制定政策,限制远距离煤炭运输。要对煤炭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疏通进煤渠道。对进入城区的运煤车辆发放许可证,经核查证实后在指定路线及时段内准予通行。
建立销煤企业和用煤企业的对接机制。制定燃煤经营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源头上保障燃煤质量。
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推广使用型煤、精煤。要加强对煤炭油品质量的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把住进货源头。